今天是

综合生育政策

国家、省、市有关计划生育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青岛市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暂行规定》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国家法规政策综合如下:

――婚育有关假期的规定

一、婚假:
  三天

 

二、产假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和法规、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节育手术假

根据医疗机构意见,自放环之日起休息三天,取环休息一天;男性结扎给予七天假期,女性结扎二十一天。

 

――怀孕期间的有关规定

一、怀孕女职工按卫生部门的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

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

 

――哺乳期间的有关规定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