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公布青岛农业大学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青岛农业大学文件

 

 

青农大校字2007〕33号

 

 

关于公布青岛农业大学关于加强人口

与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馆、场(厂):

现将《青岛农业大学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〇〇七年七月十日

 

题词:人口  计划生育  规定  通知

青岛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年7月10日

共印55份

青岛农业大学关于加强人口

与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化管理有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  学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单位政绩和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各学院、各单位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本单位所辖范围内所有人员日常具体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小组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日常工作日程,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切实保证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二条  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生育第一个子女要依法登记,依法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各工作小组应及时统计教职工的怀孕情况,及时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职工生育前必须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坚决杜绝无证生育情况的发生。

第三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教职工,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但必须在女方妊娠之前提出申请,待批准生育、发放生育证之后方可怀孕。

第四条  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小组,应及时掌握管辖范围内各类人员结婚登记、妊娠、生育、节育措施变更和流动人口的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地将统计数据上报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各工作小组对上报的情况,须认真核实,不得虚报、瞒报、或拒报,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上报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  拟进入我校工作的教职工,人事部门在考察期间,应一并了解其婚育情况,索要其有关“婚育证明”。在办理调入手续时应将“婚育证明”作为一项必须提供的档案材料通知调入者持“婚育证明”到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计划生育情况登记,纳入常规管理。

第六条  依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谁服务”的原则,各学院、各单位对流动人口应按照规定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对其在校期间的计划生育进行管理。并要服从校计划生育工作的统一管理,按时上报、建档、查体。不得雇佣未持有效《婚育证明》的外来人口。人事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有监督用工单位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流动人员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行为的,管理单位应责令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并坚决予以辞退。同时对管理责任人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  学校对外出租商店、摊位的从业人员,由出租单位负责其计划生育管理,在签定出租合同时一并明确计划生育责任,查验《婚育证明》,并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  校内及家属区内各建筑工地的务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由学校基建处负责,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必须与承包人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一并落实、明确计划生育管理责任。

第九条  学校对户口在我校的无正式工作单位的家属、子女、户口空挂人员实行担保合同管理制。由户主(必须是学校在编职工)作为担保人,并由保卫处负责所有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应当与学校签订计划生育合同,自觉遵守学校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服从保卫处的管理。

第十条  拟将户口迁入我校的所有人员,保卫处在办理迁入落户手续前必须查验其“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人员不得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一条  研究生办理入学手续时研究生处应要求学生提供“婚育证明”,对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不应录取。研究生在校期间登记结婚的,研究生处应在其结婚登记当月将信息上报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同时研究生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规范对研究生在校期间妊娠、生育情况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定规定,以规范对在校大学生结婚、生育情况的管理。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妊娠生育的情况,学工部要及时统计上报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对学生要求出具婚育状况证明的,由学工部负责审查后,到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青岛农业大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