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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10月教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的通知

关于202010月教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的通知

 

各单位:

定于20201012-16日(周一至周五)为教职工集中办理幼儿园收费报销,请及时通知本单位教职工,按照《青岛农业大学教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实施细则》的规定将相关材料送交校工会,由校工会统一报销。

按财务制度要求,所有发票需自发票开具之日起一年内报销有效。

校工会每年集中为教职工报销两次幼儿园费用,四月、十月各一次。

地址: 办公楼1205             联系电话:86080904

 

 

 

附:

 

    1、青岛农业大学教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实施细则.doc

 

    2、《关于转发青岛市财政局、教育局、物价局《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农大办字[2016]12).doc

 

    3、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城阳区所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doc

 

 

 

青岛农业大学工会

                                            2020921

 

 

 

 

 

 

 

 

 

 

 

青岛农业大学教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

报销实施细则

一、报销时间

每年集中报销两次,四月、十月各一次。具体时间由工会于报销前一周通知各单位。

二、报销流程

1、教职工持相关材料到工会

2、工会审核签字

3、工会统一制表到财务报销

4、财务报账,报销金额打款到教职工个人工资卡

三、所需材料

(一)父母双方同为我校教职工的。

1、由幼儿园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务票据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

2、教职工本人工资号及工资银行卡号。

3、子女出生证明。

(二)父母双方一方为我校教职工,另一方在青岛市及所辖县市区其他单位工作的。

1、由幼儿园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务票据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

2、教职工本人工资号及工资银行卡号。

3、子女出生证明。

(三)父母双方一方为我校教职工,另一方在青岛市及所辖县市区以外地区其他单位工作的。

1、由幼儿园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务票据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

2、教职工本人工资号及工资银行卡号。

3、子女出生证明。

4、另一方在青岛市及所辖县市区以外地区其他单位的工作证明。

(四)父母一方为我校教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的。

1、由幼儿园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务票据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

2、教职工本人工资号及工资银行卡号。

3、子女出生证明。

4、无工作单位一方的就业失业证明。

(五)教职工离婚后,由我校教职工抚养子女的。

1、由幼儿园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务票据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

2、教职工本人工资号及工资银行卡号。

3、子女出生证明。

4、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中涉及子女抚养关系的证明。

三、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和实施。 2016年1月1日之前的幼儿园收费按原规定报销。

 

                                 青岛农业大学

2016年6月6日

 

 

 

 

 

 

党政办公室文件头 党政办公室文件头

 

 

 

 

 

 

青农大办字〔2016〕12号

 

关于转发《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第八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我校执行《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教[2015]48号)文件,对我校教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标准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文件转发如下,不再另行发文。

教职工子女入青岛市以外幼儿园的,参照在城阳区幼儿园入园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由校工会负责解释和实施。《关于调整教职工子女托幼费报销标准和报销范围的通知》(青农大校字[2013]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教[2015]48号)   

 

青岛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6年6月1日

 

 

 

 

 

 

 

 

 

 

 

 

 

 

 青岛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6年6月1日印发

 

 

附件

青岛市财政局文件

 

青财教〔201548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物价局

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3〕89号)和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价费〔2014〕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幼儿园收费实际,经研究,现就市直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收费报销项目

对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项目中的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予以报销,其余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由职工子女所在家庭承担。

二、报销保教费的具体规定

(一)保教费报销范围及比例

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及依法收养子女,入公办幼儿园缴纳的保教费予以报销,报销比例50%。入民办幼儿园的按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分类报销,其中:保教费标准低于公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的,据实按50%报销;保教费标准高于公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的,按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的50%予以报销。

(二)保教费报销分担办法

职工子女上幼儿园缴纳的保教费,由父母凭幼儿园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按月或按学期到所在单位报销,具体报销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1.父母同在一个单位,保教费由父母所在单位报销50%。

2.父母不在同一个单位,保教费单月或春季学期由父亲单位报销50%;双月或秋季学期由母亲单位报销50%。

3.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的(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子女在本地入园的,保教费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报销50%。

    4.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另一方无固定工作,子女在本地入园的,保教费由在职一方的单位报销50%。

5.丧偶或离婚的,保教费由抚养方所在单位报销50%。

三、列支科目

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所需经费,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科目中列支。

四、适用范围及实施时间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自2015年秋季学期起实行,青价费〔2008〕287号关于报销的规定同时废止。其他区(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另行研究制定报销标准。

本市企业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或自行确定报销标准。

中央、省驻青单位(企业)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物价局

 

2015年10月13日

 

 

 

 

青岛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21日印发

 

 

青岛市物价局文件

 

 

青价费〔2014〕32号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财政局

关于确定城阳区所属公办幼儿园

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城阳区物价局、教育体育局、财政局:

根据《青岛市物价局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你区提出的区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收费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城阳区所属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阳区所属公办幼儿园全日制保教费收费标准具体见附件。

二、你区公办幼儿园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收费前,填写《青岛市幼儿园收费公示表》报经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公示,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凡未进行收费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三、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原幼儿园收取的托幼费和取暖费项目一律取消。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青价费[2013]49号文件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城阳区区属公办幼儿园全日制保教费收费标准表

 

市物价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2014年8月29日

 

附件:

城阳区区属公办幼儿园全日制保教费收费标准表

单位 :元/生.月

 
 
 

                    经费来源

 

保教费收费标准

 

 

 

 

评定等级及区域

财政

拨款

财政

补贴

经费

自理

省、市

示范类

区直属

500

500

最高750

城阳街道、流亭街道

420

500

最高350

惜福镇街道、夏庄街道、棘洪滩街道、上马街道

360

500

最高320

非示

范类

区直属

390

450

最高630

城阳街道、流亭街道

360

450

最高320

惜福镇街道、夏庄街道、棘洪滩街道、上马街道

260

450

最高260

1.经费自理公办幼儿园(指区属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经费自理幼儿园,区属国有企业,镇或街道、村或社区等集体举办的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在公布的标准范围内提出意见,报在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省、市级十佳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上述示范类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若省、市十佳幼儿园在申报复评过程中未通过十佳幼儿园复评验收,则从公布复评结果的次月起,保教费标准不再上浮。

3.实行寄宿制的公办幼儿园,寄宿幼儿保教费标准可在同类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内确定。

 

 

 

 

 

 

 

 

 

 

 

青岛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491印发

 

 


关于2020年10月教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的通知.docx